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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岩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关于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的通告(2025第35期)
来源:云岩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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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食品安全抽检监测信息系统中不合格食品信息,涉及我区的2家生产经营企业。现将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通告如下:

一、贵阳云岩熊灿福食品店生产经营的青饼荞酥口味(酥软微甜)

(一)抽检基本情况

青饼荞酥口味(酥软微甜):生产日期:2025年4月17日,规格型号:400g/盒,抽样日期:2025年4月17日,抽检单位:贵州省市场监督管理局,不合格项目:脱氢乙酸及其钠盐(以脱氢乙酸计)、柠檬黄。

(二)对企业违法违规行为依法处罚情况

1.违法事实的认定:当事人生产经营的青饼荞酥口味(酥软微甜)经抽检为不合格食品,当事人生产经营不合格食品的违法事实成立。上述行为违反《贵州省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监督管理办法(试行)》第九条第一款第(四)项、《贵州省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监督管理办法(试行)》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

2.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云市监处罚〔2025〕95号。

3.处罚的种类和依据:

处罚种类:警告、没收违法生产经营的原料、没收违法所得、罚款。

处罚依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贵州省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监督管理办法(试行)》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对当事人进行处罚。

4.作出处罚决定的单位:云岩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5.减轻原因和法律依据:

鉴于当事人案发后积极配合调查,初次违法,生产经营额较低,认错态度较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条第二款:设定和实施行政处罚必须以事实为依据,与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以及社会危害程度相当。”和第六条:“实施行政处罚,纠正违法行为,应当坚持处罚与教育相结合,教育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自觉守法。”的规定,以及《贵州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定》第十五条第一款第(三)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三)积极配合市场监管部门调查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的;”的规定对当事人予以减轻处罚。

二、云岩区乡村锌硒农产品店(个体工商户)经营的螺丝椒

(一)抽检基本情况

螺丝椒:购进日期:2025年4月3日,规格型号:/,抽样日期:2025年4月3日,抽检单位:云岩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不合格项目:呋虫胺。

(二)对企业违法违规行为依法处罚情况

1.违法事实的认定:当事人经营的螺丝椒经抽检为不合格食品,当事人经营不合格食品的违法事实成立。上述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

2.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云市监不罚〔2025〕11-05号。

3.处罚的种类和依据:

处罚种类:免予处罚。

处罚依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对当事人进行处罚。

4.作出处罚决定的单位:云岩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5.减轻原因和法律依据:

鉴于当事人已履行了法定的进货查验义务,有充分证据证明其不知道所采购的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六条:“食品经营者履行了本法规定的进货查验等义务,有充分证据证明其不知道所采购的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并能如实说明其进货来源的,可以免予处罚,但应当依法没收其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造成人身、财产或者其他损害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的规定,决定对当事人免予处罚。

三、广大消费者如发现食品安全违法行为,可拨打市场监管部门12315热线电话投诉举报。

云岩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5年8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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