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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岩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关于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的通告(2026第12期)
来源:云岩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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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食品安全抽检监测信息系统中不合格食品信息,涉及我区的1家经营企业。现将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通告如下:

一、贵州君昱商贸有限公司云岩三桥分公司经营的绿豆芽

(一)抽检基本情况

绿豆芽:购进日期:2025年10月23日,规格型号:/,抽样日期:2025年10月23日,抽检单位:云岩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不合格项目:4-氯苯氧乙酸钠(以4-氯苯氧乙酸计)。

(二)对企业违法违规行为依法处罚情况

1.违法事实的认定:当事人经营的绿豆芽经抽检为不合格食品,当事人经营不合格食品的违法事实成立。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和第六十五条的规定。

2.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云市监处罚〔2026〕51号。

3.处罚的种类和依据:

处罚种类:警告、没收违法所得、罚款。

处罚依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四款的规定,对当事人进行处罚。

4.作出处罚决定的单位:云岩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5.减轻原因和法律依据:鉴于当事人案发后积极配合我局调查,主动提交证据材料,积极整改,案涉产品货值较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条第二款“设定和实施行政处罚必须以事实为依据,与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以及社会危害程度相当。”的规定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六条“实施行政处罚,纠正违法行为,应当坚持处罚与教育相结合,教育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自觉守法。”的规定及《贵州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定》第十五条第一款第(二)、(三)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二)违法行为轻微,社会危害性较小的;(三)积极配合市场监管部门调查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的;”的规定,对当事人减轻处罚。

三、广大消费者如发现食品安全违法行为,可拨打市场监管部门12315热线电话投诉举报。

云岩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6年4月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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