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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
权利类型 |
权利名称 |
权力依据 |
实施主体 |
处理意见 及理由 |
审查意见 |
责任事项 |
责任事项依据 |
承办机构 |
追责对象范围 |
备注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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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行政许可共3项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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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行政许可 |
权限内建筑工程施工许可 |
《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42号,《贵州省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实施细则》(黔建施通[2007]550号), 《贵阳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下发施工许可审批权限的通知》筑建通【2014】210号,《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 |
区住建局 |
建安投资3亿元以下(含3亿元)市政工程和建设总规模40万平方米以下(含40万平方米)各类房屋建筑及其附属设施的建造和与其配套的安装工程的《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的核发 |
《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18号,《贵州省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实施细则》(黔建施通[2007]550号), 《贵阳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下发施工许可审批权限的通知》筑建通【2014】210号,《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 |
建管站 |
单位法定代表人、分管领导、建管站负责人、具体承办人、窗口具体承办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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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行政许可 |
对云岩辖区内液化石油气企业燃气经营许可证的办理 |
《 城镇燃气管理条例》第一章第五条、《市政府关于取消和调整市级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附件表格2(筑府发 2013 50号) |
区住建局 |
(1)受理责任: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初步审核申报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2)审查责任:根据审核材料,结合门市部现场安全检查结果,提出拟办意见。 (3)决定责任:作出准予许可或不予许可的审批决定;按时办结;法定告知。 (4)送达责任:准予许可的,发放经营许可证;不予许可的,制发不予许可决定书;信息公开。 (5)事后监管责任:开展后续安全监督管理。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 城镇燃气管理条例》第一章第五条(2010年10月19日公布)、《市政府关于取消和调整市级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筑府发 2013 50号) |
燃气科 |
单位法定代表人、分管领导、燃气科负责人、具体承办人、窗口具体承办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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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行政许可 |
对云岩辖区3000m2以下公共建筑装饰装修工程许可证办理 |
《贵阳市装饰装修管理暂行办法》第三章第二十六条第一款 |
区住建局 |
(1)受理责任: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初步审核申报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2)审查责任:审核材料提出审查意见,提出拟办意见。(3)决定责任:作出准予许可或不予许可的审批决定;按时办结;法定告知。(4)送达责任:准予许可的,发许可决定书;不予许可的,制发不予许可决定书;信息公开。(5)事后监管责任:开展后续监督管理。(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贵阳市装饰装修管理暂行办法》第三章第二十六条第一款 |
装饰装修管理科 |
单位法定代表人、分管领导、装饰装修管理科负责人、具体承办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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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行政处罚共0项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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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行政强制共0项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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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行政征收共0项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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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行政给付共0项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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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行政检查共4项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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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行政检查 |
对农村公路施工安全和建设质量的监督工作 |
《贵州省农村公路建设养护管理办法》(贵州省人民政府令第112号)第十三条、第《贵阳市农村公路养护管理办法》第六条 |
区住建局 |
1、贯彻执行落实国家有关公路技术标准、规范、法规和公路养护、建设的技术政策和规章制度。 2、负责指导公路小修保养工作,负责监督农村公路大中修工程的施工管理工作,做好公路养护工程的竣工验收工作。 3、定期组织检查公路、桥涵、构造物的技术状况,提出的各类养护工程的技术措施和方案。 4、负责组织公路交通情况调查,收集和充实公路路况技术档案。 |
《贵州省农村公路建设养护管理办法》(贵州省人民政府令第112号)第十三条、《贵阳市农村公路养护管理办法》第六条 |
农村公路养护管理所 |
单位法定代表人、分管领导、农村公路养护管理所负责人、具体承办人、窗口具体承办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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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行政检查 |
对农村公路建设、养护和管理资金的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
《贵州省农村公路建设养护管理办法》(贵州省人民政府令第112号)第二十七条、《贵阳市农村公路养护管理办法》第八条 |
区住建局 |
(1)设立专户,专款专用。 (2)严格执行财务管理制度,确保村公路养护资金按期拨付、定期审计、有效监督。 |
《贵州省农村公路建设养护管理办法》(贵州省人民政府令第112号)第二十七条、《贵阳市农村公路养护管理办法》第八条 |
农村公路养护管理所 |
单位法定代表人、分管领导、农村公路养护管理所负责人、具体承办人、窗口具体承办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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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行政检查 |
对建筑施工项目安全工作进行检查评定 |
《关于印发<2009年工程建设标准规范制定、修订计划>的通知》 |
区住建局 |
1、贯彻执行落实《建筑施工安全检查标准》和规章制度。 2、做好施工项目安全工作检查评定 3、督指导指导施工企业制定施工生产安全措施和方案。 |
《关于印发<2009年工程建设标准规范制定、修订计划>的通知》 |
安监站 |
单位法定代表人、分管领导、安监站负责人、具体承办人、窗口具体承办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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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行政检查 |
对云岩区辖区内房地产评估机构监督检查 |
《房地产估价机构管理办法》(2015年5月4日住房城乡建设部令第14号修正)第五条第三款 |
区住建局 |
1、贯彻执行落实国家有关房地产评估的政策和规章制度。 2、负责监督指导房地产评估企业依法开展房地产评估经营活动, 3、定期组织检查房地产评估企业贯彻执行国家有关房地产评估政策和规章制度的情况。 4、监督指导房地产评估企业建立和完善房地产评估档案。 |
《房地产估价机构管理办法》(2013年10月16日住房城乡建设部令第14号修正)第五条第三款 |
房屋租赁物业管理中心 |
单位法定代表人、分管领导、房屋租赁物业管理中心负责人、具体承办人、窗口具体承办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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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行政确认 共0项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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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行政奖励共0项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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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行政裁决共0项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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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其他权利共7项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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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其他权利 |
对云岩辖区内液化石油气企业燃气经营许可证年审 |
《 城镇燃气管理条例》第一章第五条、《市政府关于取消和调整市级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附件表格2(筑府发 2013 50号) |
区住建局 |
(1)受理责任: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初步审核申报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责任:根据审核材料,结合门市部现场安全检查结果,提出拟办意见。 (3)决定责任:作出准予许可或不予许可的审批决定;按时办结;法定告知。 (4)送达责任:准予许可的,发放经营许可证;不予许可的,制发不予许可决定书;信息公开。 (5)事后监管责任:开展后续安全监督管理。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 城镇燃气管理条例》第一章第五条(2010年10月19日公布)、《市政府关于取消和调整市级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附件表格2(筑府发 2013 50号) |
燃气科 |
单位法定代表人、分管领导、燃气科负责人、具体承办人、窗口具体承办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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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其他权利 |
对云岩辖区内小区业主委员会成立备案 |
《物业管理条例》(国务院令698号)第十六条、 《贵州省物业管理条例》(2010第19号)第三十九条 |
区住建局 |
(1)受理责任: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初步审核申报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责任:审核材料提出审查意见,提出拟办意见。 (3)决定责任:作出准予备案或不予备案的决定; (4)送达责任:依法告知;信息公开。 (5)事后监管责任:开展后续监督管理。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物业管理条例》(国务院令379号)第十六条、 《贵州省物业管理条例》(2010第19号)第三十九条 |
房屋租赁物业管理中心 |
单位法定代表人、分管领导、房屋租赁物业管理中心负责人、具体承办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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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其他权利 |
对云岩辖区内小区专项维修资金申请初审 |
《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建设部、财政部令165号)第二十二条 |
区住建局 |
(1)受理责任: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初步审核申报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责任:审核材料提出审查意见,提出拟办意见。 (3)决定责任:作出准予上报或不予上报的决定; (4)送达责任:依法告知;信息公开。 (5)事后监管责任:开展后续监督管理。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建设部、财政部令165号)第二十二条 |
房屋租赁物业管理中心 |
单位法定代表人、分管领导、房屋租赁物业管理中心负责人、具体承办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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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其他权利 |
对云岩区辖区内房产中介机构资质证书备案 |
《房地产经纪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十一条 |
区住建局 |
(1)受理责任: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初步审核申报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责任:审核材料提出审查意见,提出拟办意见。 (3)决定责任:作出准予备案或不予备案的决定; (4)送达责任:依法告知;信息公开。 (5)事后监管责任:开展后续监督管理。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房地产经纪管理办法》(建设部令8号)第十一条 |
房屋租赁物业管理中心 |
单位法定代表人、分管领导、房屋租赁物业管理中心负责人、具体承办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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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
其他权利 |
对云岩区辖区内房屋租赁管理备案 |
《商品房屋租赁管理办法》第十四条 《贵阳市房屋租赁管理办法》(2015年修正)第十六条 |
区住建局 |
同上 |
《商品房屋租赁管理办法》第十四 《贵阳市房屋租赁管理办法》第十六条 |
房屋租赁物业管理中心 |
单位法定代表人、分管领导、房屋租赁物业管理中心负责人、具体承办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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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
其他权利 |
对招标投标活动的监督备案 |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十二条第三款、《贵州省建筑工程招标投标实施办法》(省长令)第十条第四项 |
区住建局 |
同上 |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十二条第三款、《贵州省建筑工程招标投标实施办法》(省长令第88号)第十条第四项 |
招标办 |
单位法定代表人、分管领导、招标办负责人、具体承办人、窗口具体承办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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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
其他权利 |
对建设工程安全生产费用的计取、支付和使用实施监督 |
《贵州省建设工程安全生产费用监督管理暂行规定》黔建建通【2007】278号第二章第四条 根据贵州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黔建建字【2018】606第五章 |
区住建局 |
第二十二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建设工程安全监督机构对建设工程安全生产费用的计取、支付和使用实施监督。 第二十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有关行业主管部门和其委托的建设工程安全监督机构应当对安全生产费用支付、管理、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发现违法违规行为,应及时责令整改和查处。 第二十六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有关行业主管部门和其委托的建设工程安全监督机构,应当按照现行标准规范对工程项目施工现场安全生产条件改善和安全施工措施落实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发现安全事故隐患的,应责令限期排除。 施工现场存在严重安全事故隐患,施工单位拒不整改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依法查处,建设单位或建设工程安全监督机构可将安全生产费用转作安全事故隐患治理所需资金,确保生产安全。 第二十七条 建设工程安全监督机构办理安全生产费用支取手续时,应核查施工单位安全生产费用使用情况证明材料,必要时进行现场验证。 第二十八条 县级以上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建设工程安全监督机构和有关行业主管部门应当及时受理对建设工程安全生产费用不按规定计取、支付以及挪用安全生产费用的检举、控告和投诉,并严肃查处。 |
《贵州省建设工程安全生产费用监督管理暂行规定》黔建建通【2007】278号第二章第四条 根据贵州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黔建建字【2018】606号第五章 |
安监站 |
单位法定代表人、分管领导、安监站负责人、具体承办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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