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制定背景
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是国家资产的重要组成部分,是行政事业单位履行公共服务职能、保障各项工作顺利开展的物质基础。当前,云岩区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在管理过程中,存在部分单位配置不合理、使用效率不高、处置不规范等问题,影响了国有资产的保值增值和公共服务效能的充分发挥。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辖区内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管理,解决实际工作中存在的突出问题,建立健全科学有效的管理体制,提高国有资产使用效益,保障行政事业单位高效履职,结合云岩区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二、制定依据
本《办法》主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738号)《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贵州省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管理办法的通知》(黔府发〔2022〕18号)《省财政厅关于印发贵州省省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黔府发〔2024〕2号)《市财政局印发贵阳市市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管理办法(暂行)的通知》(筑财资〔2024〕77号)等相关文件要求,结合云岩区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管理的实际情况制定。
三、主要内容
1.资产配置管理
配置方式:包括调剂、划转、购置、建设、租用和接受捐赠等。
配置原则:严格遵循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与行政事业单位履行职能需求相适应,从严控制配置,坚持先调剂后购置。
配置情形:明确了可申请资产配置的四类情形,如新增机构和人员编制、新增工作职责且现有资产无法满足需求等。
配置标准:通用资产参照省级相关通知执行,后续按省、市新标更新;专用设备按行业标准配置,无标准的从严控制;土地、办公用房、公务用车等按国家、省、市有关规定执行。
配置计划:行政事业单位需按年度编制资产配置计划,经主管部门审核后报区财政局审批,特殊情况可单独提出配置计划。纳入政府采购范围的资产购置,需按相关规定实施政府采购。
2.资产使用管理
使用方式:行政单位国有资产可自用、出租、出借,不得违规对外投资、设立营利性组织或对外担保;事业单位国有资产除自用、出租、出借外,还可依法对外投资。
内控管理:行政事业单位需建立健全资产管理内控制度,规范设置资产台账,按规定核算,及时处理资产增减变动,避免形成账外资产。
捐赠资产使用:按约定用途使用接受捐赠的资产,捐赠人意愿不明或无约定的,统筹安排使用。
公物仓管理:区财政局、区机关后勤服务中心牵头建立公物仓,集中管理和调配闲置低效、超标准配置资产,提升使用效率。
出租出借管理:不需使用且难以调剂的资产,经审批可出租、出借,严禁违规操作。出租需采取公开竞争方式,合同期限原则不超过 5 年,特殊情况经审批最长不超过 10 年,且不得转租转借。部分资产出租出借需先经相关部门审批后报区财政局备案。
对外投资管理:事业单位对外投资需符合规定,经可行性研究和集体决策,报主管部门、区财政局审核后由区人民政府批准,同时明确了禁止从事的对外投资事项。
资产使用收入:使用收入扣除相关费用后,及时缴入区级国库。
3.资产处置管理
处置方式:包括报废、转让、无偿划转、置换、对外捐赠、损失核销等。
处置情形:明确了应当予以处置的八类资产情形,如技术淘汰、无法维修、长期闲置、超使用年限等。
处置要求:行政事业单位每年至少一次清查盘点资产,及时处置符合条件的资产。涉及国家安全和秘密的资产处置,按国家、省、市有关规定执行。
审批权限:区分了报区人民政府审批和主管部门审核后报区财政局审批的资产处置情形。
处置规范:报废资产需达到规定使用年限,已达年限仍有使用价值的应继续盘活;市场化转让资产需通过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公开竞争;转让、拍卖、置换等资产需依法进行资产评估,意向交易价格低于评估结果 90% 的需重新确认;无偿划转资产接收方需符合配置标准;对外捐赠原则上使用闲置或淘汰有价值资产,新购捐赠资产需履行审批程序。
损失核销:发生资产损失时,应及时采取措施减少损失,查明原因、认定责任,核销后实行“账销案存”管理,有追偿权利和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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