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务邮箱| 个人中心 | 无障碍浏览| 适老版
您当前所在的位置: 首页 > 政务公开 > 政策文件 > 区政府办文件
  • 索 引 号:
  • 000014349/2026-311218
  • 信息分类:
  • 区政府办文件
  • 发布机构:
  • 生成日期:
  • 2026-02-06
  • 文  号:
  • 云府办函〔2026〕3号
  • 是否有效:
  • 名  称:
  • 云府办函〔2026〕3号 云岩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云岩区区级储备粮管理办法》的通知
云府办函〔2026〕3号 云岩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云岩区区级储备粮管理办法》的通知
来源:云岩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字号:

区直各部门,各街道、黔灵镇人民政府:

《云岩区区级储备粮管理办法》已经区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云岩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6年2月5日

(此件公开发布)

云岩区区级储备粮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区级储备粮油的管理,保证区级储备粮油数量真实、质量良好和储存安全,有效发挥区级储备粮油的宏观调控作用,维护粮食市场稳定,根据《贵州省地方储备粮管理办法》《贵阳市市级储备粮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区级储备粮的计划、储存、轮换、动用和监督管理等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区级储备粮,是指云岩区政府储备的用于调节全区粮油供求总量,稳定粮油市场,应对重大自然灾害和其他突发事件的粮食。

本办法所称区级储备粮包括原粮、食用植物油、成品粮、成品油。

未经区人民政府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动用区级储备粮。

第四条区发展和改革局负责区级储备粮的数量、质量和储存安全管理和监督检查工作。

第五条 中国农业发展银行有关支行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相关信贷政策,根据区粮食主管部门会同区财政局核定的入库成本,及时、足额安排区级储备粮所需信贷资金,实行专户管理、专款专用,确保资金安全,并对发放的区级储备粮贷款实施信贷监管。

第六条区财政局负责安排并及时足额拨付区级储备粮的贷款利息、保管费用、轮换费用、价差等财政补贴,配合区粮食主管部门对区级储备粮经费使用情况实施监督检查。

第七条承担区级储备粮储存任务的企业(以下简称承储企业)作为承贷主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向银行申请区级储备粮所需贷款。

第八条 承储企业具体负责区级储备粮储备管理工作,并对区级储备粮的数量、质量和储存安全负责。 

第九条区级储备粮管理中涉及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及法律法规规定应予保密的信息,相关单位和个人应当依法予以保密。

第十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破坏区级储备粮的仓储设施,毁损区级储备粮;对区级储备粮购销管理中存在的违法行为,均有权向粮食行政管理等有关部门举报。

第二章规模

第十一条 区发展和改革局根据市下达我区的地方储备粮规模,完成储备任务。 

第十二条区级储备粮质量必须符合国家质量标准,原粮质量必须符合国家规定的三等(含)以上标准,成品粮大米质量必须符合国家规定的二级(含)以上标准,食用植物油(菜籽油)质量必须符合国家规定的标准,小包装食用油质量必须符合国家规定的标准。

第三章储存

第十三条区发展和改革局根据区级粮油储备需求,按照公开、公平、公正、择优的原则确定承储企业。

第十四条 承储企业应当在贷款银行开立基本账户,接受银行的信贷监管。区级储备粮收购资金要实行专户管理、专款专用,确保资金安全。

第十五条 承储企业具备下列条件:

(一)具有独立法人资格,企业资信、财务、经营管理状况良好,企业法人等无不良征信记录。

(二)交通便利,储备仓库容量在500吨以上,罐容在100吨以上,仓房储存设施、地理位置及环境条件等符合《粮油储藏技术规范》《粮食仓库建设标准》的要求,配备满足需要的消防、防盗等安全设施设备。

(三)具有与粮食储存功能、仓(罐)型、进出粮方式、粮油品种、储粮周期等相适应的仓储设施设备条件。

(四)具有粮食装卸、运输、清理、降尘、计量等设备;具有植物油接发、油泵、计量、排水、防溢等装置;支持控温储藏,有能力达到低温或者准低温储藏功效的可优先考虑。

(五)具有相应的粮食保管、检验、防治等技术管理人员,并具有符合国家标准的检测储备粮质量等级和储存品质必须的检测仪器设备和化验室;具有检测粮油储存期间粮食温度、水分、虫害密度等条件,一般要具有粮情测控系统、机械通风系统、环流熏蒸系统和适合当地气候环境条件的其他保粮技术。

(六)承储企业储备运营业务与企业商业经营实行分离,人员、实物、财务、账务管理严格分开。

第十六条承储企业对区级储备粮必须单独储存、单独建账,并建立储备粮台账,准确、动态反映储备粮轮出、轮入的数量及轮空期,严禁互相调换。承储企业要严格按照国家及省有关规定进行管理,并做到“一符”(账实相符)、“三专”(专人、专仓、专账)、“四落实”(数量、品种、质量、地点落实)。保证区级储备粮数量真实、质量良好、储存安全、管理规范。

第十七条 承储企业应当健全储备粮安全管理制度,配备安全防护设施,定期进行安全检查和隐患整治。发现承储的区级储备粮数量、质量和储存安全存在问题的,应当立即处理并报区发展和改革局。发生安全生产事故的,要立即处理并报告区发展和改革局。

第十八条 承储企业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擅自动用区级储备粮;

(二)虚报、瞒报区级储备粮的数量;

(三)在区级储备粮中掺杂使假、以次充好;

(四)擅自串换品种、变更储存地点、仓号、油罐;

(五)以区级储备粮或使用政府性资金建设的区级储备粮仓等设施办理抵质押贷款、提供担保或者清偿债务,进行期货实物交割;

(六)挤占、挪用、克扣财政补贴、信贷资金;

(七)延误轮换或者管理不善造成区级储备粮霉坏变质;

(八)以低价购进高价入账、高价销售低价入账,以旧粮顶替新粮、虚报损耗、虚列费用、虚增入库成本等手段套取价差,骗取区级储备粮的贷款和财政补贴;

(九)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行为。

第十九条 承储企业应当加强区级储备粮仓储等设施、质量检验保障能力建设和维护,推进仓储科技创新和使用,提高区级储备粮安全保障能力。

使用政府性资金建设的区级储备粮仓储等设施,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处置或者变更用途。

第二十条 区级储备粮入库质量验收检验,由区发展和改革局委托具有资质的质检机构对质量指标、品质指标和食品安全指标进行检验,检验结果合格方可转作区级储备粮。

区级储备粮储存期间质量检验,由承储企业对质量指标和储存品质指标进行检验,每季度至少检测1次。同时区发展和改革局每年委托有资质的质检机构对区级储备粮至少进行1次检验,检验结果报区发展和改革局。年度内已检测过的粮食,未发现问题的,不再重复抽检。

区级储备粮出库质量检验,由承储企业委托具有资质的质检机构对质量指标和食品安全指标进行检验,检验结果作为出库质量依据,检验报告有效期为3个月,超过有效期的,应当重新检验并出具检验报告。食品安全指标超标的粮食,不得作为食用用途销售出库。

承储企业应当建立区级储备粮质量安全档案,如实记录粮食质量安全情况。质量安全档案保存期不少于5年。

第四章  轮换

第二十一条区级储备粮正常条件下实行均衡轮换制度。承储企业必须在上年末按粮食的储存品质和储存年限的规定提出储备粮年度轮换计划报区发展和改革局。区发展和改革局会同区财政局、中国农业发展银行有关支行制定并下达区级储备粮年度轮换计划,承储企业负责实施。原则上籼稻谷每3年轮换一次,食用植物油每2年轮换一次。轮入的粮食必须符合储备粮质量规定。

第二十二条 承储企业轮出粮食后,应及时将销售款归还贷款银行。

第二十三条 承储企业应当严格执行轮换计划。在区级储备粮轮换过程中,原则上采取同数量、同品种、同仓位兑换方式进行,轮换粮的轮空期不得超过4个月,在轮空期间储备粮的保管费及贷款利息等各项费用按规定的标准照常拨付。如遇特殊情况,4个月内还不能组织粮食入库,必须向区发展和改革局报告,经发改局批准后,最多可延长2个月,延长期内承储企业不享受相应的保管费补贴。

第二十四条区级储备粮采购和轮换主要通过贵阳国家粮食交易中心或公益性的其他专业交易平台进行公开竞价交易,必要时经区发展和改革局会同有关部门批准后,可以采取直接收购、邀标竞价销售等方式进行。

第五章动   用

第二十五条 区粮食主管部门制定粮食应急预案,完善区级储备粮的动用预警机制。区粮食主管部门按照粮食应急预案的要求,适时提出动用区级储备粮的建议。

第二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动用区级储备粮:

(一)全区粮食明显供不应求或者市场价格异常波动的;

(二)发生重大自然灾害或者其他突发事件需要动用的;

(三)区政府认为需要动用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七条 动用区级储备粮,由区发展和改革局会同区财政局提出动用方案,报区人民政府批准后执行,并报市粮食和物资储备局备案。

动用方案应当包括动用区级储备粮的品种、数量、质量、价格、使用安排、运输保障等内容。

第二十八条 区粮食主管部门根据区人民政府批准的区级储备粮动用方案下达动用通知,由承储企业具体组织实施。

紧急情况下,区人民政府直接决定动用区级储备粮并下达动用命令。

第二十九条 经区人民政府批准,动用区级储备粮产生的价差收入扣除相关费用后应当上缴区财政局,产生的价差和利息及费用由区财政局核实补贴。

第三十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拒绝执行或者擅自改变区级储备粮动用通知。

第六章 资金

第三十一条 区级储备粮的贷款利息据实补贴。区级储备粮保管费用实行定额包干;保管费按照核定的储备规模进行补贴,补贴标准为原粮每年100元/吨,食用植物油(含小包装食用油)每年400元/吨,成品粮每年150元/吨。原粮(稻谷)、食用植物油(原油)轮换价差补贴根据实际轮换情况据实补贴。成品粮(含小包装食用油)实行动态储备的,轮换价差补贴每年按储备规模数的三分之一进行补贴,标准为700元/吨。

在市场粮价大幅上涨等特殊情况下,若成品粮定额轮换价差不足以弥补价差亏损时,按照“一事一议”的原则,可通过提高轮换价差补贴标准或者对轮换亏损进行据实补贴等方式解决。

第三十二条 区级储备粮的入库成本价格由区发展和改革局会同区财政局、中国农业发展银行有关支行进行核定。入库成本一经核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变更。

中国农业发展银行有关支行对符合贷款条件的,按照核定的入库成本全额安排区级储备粮的贷款,实行库贷挂钩,保证区级储备粮资金封闭运行。

第三十三条 区级储备粮正常损耗以及应急动用或者不可抗力造成的损失,由区发展和改革局会同区财政局予以核销。因经营管理不善造成损失的,由承储企业自行承担。

第三十四条 区级储备粮轮换贷款、价差补贴实行专户管理和专款专用,轮换价差补贴由区财政局根据承储企业轮换计划进行拨付,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骗取、挤占、截留、挪用。

第七章监管

第三十五条区发展和改革局应当采取措施,加强对承储企业执行本办法及有关粮食法律法规、规章情况的监督检查,确保区级储备粮购销、储存、轮换工作的正常进行。

第三十六条 承储企业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区粮食主管部门、区财政局和中国农业发展银行有关支行按照各自的职责责令限期改正、退回骗取的区级储备粮贷款和贷款利息、管理费用等财政补贴;情节严重的,取消承储资格,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入库的区级储备粮不符合国家规定的质量等级和标准要求的;

(二)虚报、瞒报区级储备粮数量的;

(三)在区级储备粮中掺杂使假、以次充好的;

(四)对区级储备粮未实行专仓储存、专人保管、专账记载,或者区级储备粮账账不符、账实不符的;

(五)发现区级储备粮的数量、质量和储存安全问题不及时处理、不及时报告,造成粮食重度不宜存、霉变的;

(六)拒不执行或者擅自改变区级储备粮收购、轮换计划和动用命令的;

(七)以区级储备粮对外进行担保或者清偿债务的。

(八)以低价购进高价入账、高价售出低价入账、以陈粮顶替新粮、虚增入库成本等手段套取差价,骗取区级储备粮贷款、贷款利息和管理费用、价差等财政补贴的;

(九)挤占、截留、挪用区级储备粮贷款、贷款利息和管理费用、价差等财政补贴的;

(十)擅自动用区级储备粮的。

第三十七条 区发改局、区财政局的工作人员,在区级储备粮监督管理工作中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滥用职权、谋取私利的,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八章法律责任

第三十八条违反本办法规定的,依据《贵州省地方储备粮管理办法》追究责任。

第九章 附则

第三十九条 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施行。2022年4月14日印发的《云岩区区级储备粮管理办法(修订)》(云府办发〔2022〕10号)同时废止。

扫一扫在手机打开当前页面

上一篇:
下一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