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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索 引 号:
  • 000014349/2025-1573186
  • 信息分类:
  • 区政府文件
  • 发布机构:
  • 生成日期:
  • 2025-11-14
  • 文  号:
  • 云府发〔2025〕6号
  • 是否有效:
  • 名  称:
  • 云府发〔2025〕6号 云岩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贵阳市云岩区调整更新征收农村村民住宅及其他地上附着物、青苗补偿标准》的通知
云府发〔2025〕6号 云岩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贵阳市云岩区调整更新征收农村村民住宅及其他地上附着物、青苗补偿标准》的通知
来源:云岩区人民政府
字号:
区直各部门、各人民团体、各街道办事处、黔灵镇人民政府,各区属企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贵州省土地管理条例》以及《贵阳市征收集体土地和房屋补偿安置办法(试行)》相关规定,按照贵阳市人民政府的工作要求,现将《贵阳市云岩区调整更新征收农村村民住宅及其他地上附着物、青苗补偿标准》予以公布,并就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严格执行补偿标准。各相关单位要严格按照《贵阳市云岩区调整更新征收农村村民住宅及其他地上附着物、青苗补偿标准》(以下简称《补偿标准》)开展征收补偿工作,不得擅自提高或降低补偿标准。对农村村民住宅的补偿,应根据房屋结构、建筑面积、成新率等因素,按照《补偿标准》规定的具体档次进行核算;对其他地上附着物(包括构筑物、树木等)和青苗的补偿,要依据《补偿标准》中明确的种类、规格和补偿单价,结合实际数量进行精准计算,确保补偿金额公平合理、有据可依。

二、规范征收补偿程序。征收工作必须严格遵循法定程序,保障被征收人的知情权、参与权、陈述权和申辩权。在征收启动阶段,要及时发布征收公告,明确征收范围、目的、补偿标准及安置方式等内容;组织专业人员对征收范围内的住宅、附着物及青苗进行详细调查登记,调查结果需经被征收人签字确认并公示。补偿安置方案制定后,应进行充分论证并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根据反馈意见修改完善。签订补偿安置协议时,要向被征收人详细解释协议条款,确保其理解并自愿签署,严禁采取暴力、威胁等非法方式迫使被征收人签订协议。

三、标准执行时间为2026年1月1日起。

附件:贵阳市云岩区调整更新征收农村村民住宅及其他地上附着物、青苗补偿标准

云岩区人民政府

2025年11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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