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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索 引 号:
  • 000014349/2026-10848
  • 信息分类:
  • 区政府文件
  • 发布机构:
  • 生成日期:
  • 2025-12-31
  • 文  号:
  • 云府发〔2025〕8号
  • 是否有效:
  • 名  称:
  • 云府发〔2025〕8号 云岩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云岩区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云府发〔2025〕8号 云岩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云岩区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来源:云岩区人民政府
字号:

区直各部门,各街道(镇):

为切实加强区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规范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管理行为,特制定《云岩区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管理办法(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云岩区人民政府

2025年12月31日

(此件公开发布)

云岩区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和加强我区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管理与监督,保障行政事业单位高效履职,保障国有资产的安全完整和合理配置,提高国有资产使用效益,根据《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738 号)《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贵州省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管理办法的通知》(黔府发〔2022〕18号)等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云岩区行政单位以及执行政府会计制度的各类事业单位( 以下统称“行政事业单位”)的国有资产管理活动。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的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是指行政事业单位通过以下方式取得或形成的资产:

1.使用财政资金形成的资产;

2.接受调拨或划转、置换形成的资产;

3.接受捐赠并确认为国有的资产;

4.使用单位收入配置的资产;

5.其他国有资产。

第四条 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属于国家所有,实行政府分级监管、各部门及其所属单位直接支配的管理体制。

第二章  资产配置管理

第五条 资产配置方式包括调剂、划转、购置、建设、租用和接受捐赠等。

第六条 国有资产配置应当遵循以下原则:

1.严格执行法律法规和有关规章制度;

2.与行政事业单位履行职能的需要相适应;

3.资产配置从严控制,先调剂后购置,能通过调剂解决的,原则上不重新购置。

第七条 行政事业单位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可申请资产配置:

1.经编制管理部门审批新增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

2.新增工作职责和工作任务,且现有资产无法满足履行职能需要;

3.未达到配置标准或现有资产按规定进行处置后需更新;

4.其他适用于资产配置的情形。

第八条 行政事业单位办公设备、家具等通用资产配置标准参照《关于更新和调整省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配置标准的通知》(黔财资〔2016〕16号)执行,省和市通用资产配置有新配置标准时,按省和市新配置标准执行;

专用设备按照行业管理标准进行配置,暂无配置标准的,应当从严控制,合理配置;土地、办公用房、公务用车配置标准国家、省和市有关规定的,执行国家、省和市有关规定。

第九条 行政事业单位应按年度编制资产配置计划,根据人员编制、业务需求、资产存量、资产配置标准编制下一年度资产配置计划,由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后报区财政局审批,审批通过后的资产配置计划按要求编制政府采购预算和列入政府采购计划。

第十条 资产配置中遇到如下特殊情况,可单独提出资产配置计划,经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后报区财政局审批。

1.新成立单位、新开展大型专项工作等特殊情况确需新增配置资产的;

2.行政事业单位申请用上级部门拨付的项目资金购置资产的,上级部门对项目资金使用中的资产配置已有规定的,按上级部门的规定执行;上级部门对项目资金使用中的资产配置没有规定的,按本办法执行;

3.需要对已批准的资产配置计划进行调整的;

4.其他需要单独提出资产配置计划的特殊情况。

第十一条 行政事业单位资产购置纳入政府采购范围的,应当按照政府采购管理的有关规定实施政府采购。确需对外租用办公用房的按照区机关后勤服务中心相关制度执行。

第三章  资产使用管理

第十二条 行政单位国有资产使用方式包括单位自用、出租、出借等。除法律另有规定外,行政单位不得以任何形式将国有资

产用于对外投资或设立营利性组织,不得利用国有资产对外担保;事业单位国有资产使用方式包括单位自用、出租、出借、对外投资等。

第十三条 行政事业单位应当建立健全资产管理内控制度,按照国家规定规范设置资产台账,依照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进行核算,不得形成账外资产,所有资本性支出应当形成资产并予以全程登记,对资产增减变动及时进行会计处理。

第十四条 行政事业单位接受捐赠的资产,应当按照约定用途使用。捐赠人意愿不明或没有约定用途的,应当根据单位需要和资产性能统筹安排使用。

第十五条 区财政局、区机关后勤服务中心应牵头建立公物仓,对行政事业单位闲置低效资产、超标准配置资产进行集中管理和调配使用,提升资产使用效率。纳入公物仓管理的资产,公物仓管理制度有具体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十六条 行政事业单位对不需使用且难以调剂、难以共享共用的国有资产,按程序履行审批手续后可出租、出借,严禁违规出租、出借办公用房。

1.不得以无偿方式将国有资产出借给个人和非国有单位使用,承租人使用承租、借入资产从事的活动不得违反法律、法规相关规定。经批准出租、出借的国有资产不得转租转借。

2.国有资产出租应当采取公开竞争方式进行,必要时采取评估方式确定出租价格,严格控制非公开协议方式。

3.国有资产承租方确定后,应当及时签订出租合同,原则每期合同期限不超过5年。存在出租资产体量较大且承租方前期投入较多等特殊情形的,主管部门予以论证并在申请报告中说明,经区财政局审批后每期最长不超过10年。

第十七条 除本办法第十八条规定外,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出租、出借,应当报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后,报区财政局审批。

第十八条 区属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使用有以下情形之一的,报有关部门审批后,报区财政局备案。

1.办公用房、公务用车的出租、出借,由区机关后勤服务中心牵头办理有关审批手续。

2.对于土地使用权出租或作价投资,由区自然资源局牵头办理有关审批手续。

3.涉及保障性住房的出租, 由区住建局办理审批手续。

4.对外授权有偿使用数据资产的, 需报区大数据局牵头审批。

第十九条 事业单位对外投资指依法利用货币资金、实物、无形资产等方式向其他单位进行的投资。除国家、省和市另有规定除外,原则上不得利用房屋类国有资产对外投资。严格控制货币资金对外投资。事业单位对外投资,符合国家有关规定的,经可行性研究和集体决策,报主管部门及区财政局审核后,再由区人民政府批准。

第二十条 除国家和省市另有规定外,事业单位不得从事以下对外投资事项:

1.财政拨款及其结余进行对外投资;

2.买卖股票、期货、基金、公司债券,购买任何形式的金融衍生品或进行任何形式的金融风险投资;

3.利用国外贷款的事业单位,在国外债务尚未清偿前利用该贷款形成的国有资产对外投资;

4.利用新增专项债券的事业单位,在债券存续期内利用该债券形成的资产对外投资;

5.其他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投资事项。

第二十一条 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使用收入,包括资产出租、对外投资、共享共用取得的收入以及其他有偿使用方式取得的收入等。资产使用收入应当扣除税金、资产评估费等相关费用后,按规定及时缴入区级国库。

第四章  资产处置管理

第二十二条 资产处置方式包括报废、转让、无偿划转、置换、对外捐赠、损失核销等。

第二十三条 符合下列情形的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应当予以处置:

1.因技术原因确需淘汰或无法维修、无维修价值的资产;

2.涉及盘亏等非正常损失的;

3.因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造成毁损、灭失的;

4.因单位分立、合并、改制、撤销、隶属关系改变或进行重大改革等而移交的;

5.长期闲置、低效运转、超标准配置的;

6. 已超过使用年限且无法满足现有工作需要的;

7.发生产权变动的;

8.依照国家、省和市有关规定需要处置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四条 行政事业单位应当每年至少一次对本单位资产进行清查盘点,对符合处置条件的及时履行处置程序,确保账实相符。

第二十五条 涉及国家安全和秘密的国有资产处置,按照国家、省和市有关规定和要求执行。

第二十六条 行政事业单位资产处置的审批权限:

( 一)报区人民政府审批的

1.除国家、省和市另有规定外,行政事业单位转让评估价值500 万元及以上的国有资产、国有资产无偿划转到企业以及事业单位转让对外投资股权使国家失去控股地位的,由主管部门审核后报区人民政府批准。

2.房屋及构筑物、土地使用权、重大设施设备等重大国有资产处置事项由区人民政府批准。

(二)由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后报区财政审批的

处置除区人民政府审批权限外的国有资产;跨部门、跨地区、跨级次无偿划转资产;涉及资产损失;法律、法规规定需要报批的其他事项。行政事业单位公务用车处置事项,报区机关后勤服务中心审核。

第二十七条 报废资产的使用年限原则上应不低于资产配置标准中规定的最低使用年限或专业设备的专业设计使用年限。无规定使用年限或专业设计使用年限的,使用年限应不低于政府会计准则制度明确的最低折旧年限。已达使用年限仍具有使用价值的国有资产,应当继续使用和盘活。

第二十八条 以市场化方式转让国有资产的,应当按规定通过相关公共资源交易等平台以公开竞争方式进行,严格控制非公开协议方式。

第二十九条 除国家、省和市另有规定外,行政事业单位转让、拍卖、置换国有资产等,应当依法进行资产评估,并按照国有资产评估管理有关规定进行核准或备案。

第三十条 行政事业单位转让、拍卖、置换国有资产, 以资产评估结果作为确定底价的参考依据。意向交易价格低于评估结果 90%的,应当报原资产评估报告核准或备案部门重新确认后交易。

第三十一条 区级部门之间、部门所属单位之间无偿划转国有资产,接收方应当符合资产配置标准。

第三十二条 行政事业单位对外捐赠应当利用本单位闲置资产或淘汰且具有使用价值的资产,原则上不得新购资产用于对外捐赠,确需新购资产用于对外捐赠的可按照本办法第二十六条履行审批程序后执行;对外捐赠应当依据受赠方出具的凭证或捐赠资产交接清单予以确认;接受捐赠的国有资产,应及时办理相关入账手续。

第三十三条 行政事业单位在日常工作中发生或发现国有资产损失的,应及时采取有效措施,减少或挽回损失,并迅速组织力量查明原因,核实资产损失损坏情况,进行责任认定。经批准核销的资产损失,实行“账销案存”管理,单位仍有追偿的权利和义务。对“账销案存”资产清理和追索收回的资产,应当及时入账。

第五章 附 则

第三十四条 行政事业单位的工作人员在国有资产管理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或有浪费国有资产等违法违规行为的,由有关部门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五条 除国家另有规定外,社会组织直接支配的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管理,依照本办法执行。

第三十六条 本办法具体解释工作由区财政局承担,未尽事宜,参照《贵州省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管理办法》(黔府发〔2022〕18号)执行。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执行,试行时间1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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